安徽医科大学学术期刊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发布者:王玲发布时间:2022-01-31浏览次数:38

安徽医科大学学术期刊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加强学术期刊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明确和落实各刊编辑部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树牢正确的网络安全观,根据《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共安徽医科大学委员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中共安徽医科大学委员会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文件精神,结合出版中心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互联网已经成为意识形态斗争的主战场、主阵地、最前沿,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是意识形态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和改进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必须坚持正能量是总要求,管得住是硬道理,用的好是真本事,充分发挥制度体制优势,统筹网上网下两条线,把握舆论宣传引导时度效。坚持管用防并举,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确保学术期刊网络空间更加清朗,形成共同防范社会风险、共同构筑同心圆的良好局面。切实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政权安全,维护学术期刊安全稳定。

第三条  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运维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刊编辑部负责人对各刊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各刊编辑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带头抓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分管网络安全的联络人是直接责任人,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编辑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各刊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各刊编辑部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做好各刊网络意识形态领域方面的工作并负主体责任。


第二章  工作责任

第四条  各刊编辑部承担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主要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网络强国战略思想和关于网络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把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列为各刊工作重要内容。定期分析研判网络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研究加强和改进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方式方法。分清网上主流支流,辨析网上突出问题,动态感知网络舆情态势、网络行为趋势,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网络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定期在党内通报网络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认识,明确方向。

(三)切实维护各刊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增强网络风险防控防范意识和能力,加强网络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重点管好网站、采编系统、微信公众号、微信群、QQ群等各类新媒体,从事新闻信息服务、具有媒体属性和舆论动员功能的网络传播平台,做到定期摸底排查、登记建档。严格遵守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网上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对信息发布的内容层层把关、严格审核,推动依法管网治网用网,明确网络行为底线、网络违法违规高压线。加强网络信息管控,加强热点舆情的监测工作,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严密防范网上意识形态渗透,旗帜鲜明地开展网上舆论斗争,深入开展网络意识形态安全专项清理行动。

(四)加强网络统一战线建设,凝聚共识,争取人心,对红色地带要巩固拓展,对灰色地带要争取转化,对黑色地带要敢抓敢管,对极端顽固分子要孤立打击、坚决斗争。加强同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少数民族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等的团结联谊,妥善处理网络涉及的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提升服务管理水平,防范打击网络诈骗等网络违法活动,及时解决教职员工、作者读者关切问题,防止一般性问题通过网络传播演变为意识形态问题。

(五)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体系,全面加强各领域各环节的网络安全责任,确保上下协同、政令畅通,各项工作有力开展。

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宣传、网络与信息化管理等工作人员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教育培训,提高网络安全处置能力。

(六)充分发挥校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各刊编辑部在校党委的统一指导下,做好本部门网络意识形态领域方面的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本部门网络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和建设。

各刊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深入一线、倾听教职工、作者读者呼声,加强网络文明和网络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对重要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引导。


第三章  追责问责

第五条  各刊编辑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安徽医科大学学术期刊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一)对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安排部署的网上重大宣传、重大思想舆论斗争、重要舆论引导工作、重大专项行动等组织开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处置应对本部门网络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不带头、不站前,未与错误观点、错误倾向开展有力斗争的,或者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产生恶劣影响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防范和处置措施,导致部门内发生由网络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对党员、干部在网上公开发表违背宪法、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产生恶劣影响的;

(五)管辖范围内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网络平台出现严重错误导向,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对管辖范围内网络平台等网络意识形态阵地领导不力,或者对从事网络新闻信息服务、具有网络传播和社会动员功能的网络平台监管不力,产生恶劣影响的;

(七)管辖范围内网络平台组织的网上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直播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对于管辖范围内重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问题领导和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实事求是。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并上报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细则由出版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